原标题:股票维权、股票索赔丨详解股民维权指南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投资者需准备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
(一)索赔条件
1、时间节点的认定
(1)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信息披露方做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日期。只有这个行为之后买入的股票才能纳入赔偿范围。这个时间节点一般会根据虚假陈述的事实向前推至信息披露方最早披露的相关信息的时间节点。
(2)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的事实被第一次公开的日期,自这个时点起引起的股票下
(3)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信息披露方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这个时间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作用一样,主要用来证明这个时间节点后投资人出现了损失并起算损失金额。
(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此日期主要用于判定损失计算的合理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基准日主要按照下几个时间节点进行认定:
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一般就是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
②第①款时间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2、因果关系的认定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3、投资损失的认定
(1)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平均价格-卖出平均价格)*所持证券数量;按买卖不同情况分别计算:
①全部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②全部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③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④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
⑤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⑥一部分在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前卖出,一部分在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基准日及以前卖出,一部分在基准日以后卖出;
⑦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多次买进卖出;
⑧揭露或更正日及以后至基准日及之前多次买进卖出的情况。
(2)损失部分佣金和印花税
(3)利息
上述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诉讼对象
1、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无过错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
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过错推定责任
3、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过错责任
(三)索赔流程
1、股民先准备以下基本材料:
(1)营业部打印亏损股票所有买卖记录,加盖营业部公章;
(2)营业部开户申请表,加盖营业部公章;
(3)账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等判决、申请执行,股民获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