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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胜
目前,投资者诉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顾
号)。经查明,索菱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诉讼进展
2021年1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部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案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在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后,应由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原告诉求有所不同,部分高管承担全部或部分连带责任,部分案件判决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索菱股份债务的60%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2年8月16日,新增94名投资者提起的索赔诉讼,涉案金额合计17895272.60元。
2022年8月25日,新增301名投资者(其中12名投资者撤诉)提起的索赔诉讼,索赔金额合计25319.37元。
法律分析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等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原告的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依据二审判决,于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4月30日之间买入索菱股份,且在2019年4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继续提交索赔材料。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特别提示
本案诉讼时效截至2023年12月,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利,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要提起注意。
END
维权指南※股票索赔流程:
,初步核对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邮寄材料→办理委托手续→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建立案件沟通群→
※收费标准: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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