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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

经查明,聚龙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涉案期间,柳长庆、柳永诠同为聚龙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柳长庆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柳永诠、玉泉米业、生态农业、集佳科技构成聚龙股份的关联人。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

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先后向银行资产池注入定期存单等资产,以资产池内的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聚龙股份应当在《2016年年度报告》《20

三、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占用资金7,955万元。聚龙股份应当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其未披露该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辽宁证监局决定:

一、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柳永诠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200万元;

三、对柳长庆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对孙淑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对张志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暂定于2016年8月18日至2021年4月12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1年4月12日收盘时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可提交维权材料。沈阳中院已受理部分投资者索赔立案。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END

维权指南

※股票索赔流程:

邮寄材料办理委托手续一两周内核损损失金额建立案件沟通群诉讼工作

※收费标准:

※相关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或开户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


聚龙退(300202)正式领罚,股票索赔已获法院受理,可继续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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