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一直是上市公司头疼的事情,中小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大多求而不得,但是有一家上市公司应对股民索赔,可谓是“有求必应”,绝不拖延,索赔率甚高。这家公司就是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寓股份”),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能看到涉及嘉寓股份的虚假陈述诉讼文书仅10件,而且都是原告与嘉寓股份和解之后的撤诉裁定书。在网络上搜索有关嘉寓股份的虚假陈述诉讼信息,大多是显示嘉寓股份积极应诉,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
一、案情回顾
为国内节能门窗第一股。证券代码300117。
2015年6月12日,嘉寓股份作出《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嘉寓股份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30日,嘉寓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6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嘉寓股份、田家玉、胡满姣等28名责任人员,以嘉寓股份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账外支付员工薪酬为由,拟对嘉寓股份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5月2日,嘉寓股份作出《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主要载明:2017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嘉寓股份、田家玉、胡满姣等28名责任人员,以嘉寓股份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账外支付员工薪酬为由进行行政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8号)认定:一、嘉寓股份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依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嘉寓股份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
二、案例评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早在2017年5月份就已经对此进行了正式立案,而嘉寓股份最早在2017年7月11日发布《关于股民索赔情况的公告》,称公司遭6名投资者索赔共计40.83万元。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涉及嘉寓股份的虚假陈述诉讼文书为10件,也就是说,至少有10名投资者向嘉寓股份提起索赔。
在法院已经立案的前提下,嘉寓股份违法违规事实并没有改变,原告却都撤诉,投资者自己放弃起诉权利的可能性非常小,应该是嘉寓股份与原告达成和解,双方签署和解撤诉协议,最终投资者撤诉。通过和解撤诉,可以说是绝佳的解决途径。《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也都鼓励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调解解决虚假陈述诉讼,这样有以下几个好处:(1)节省费用,减轻双方的诉讼成本;(2)有利于上市公司也能维护自己形象,减少涉诉造成的商誉减损;(3)中小投资者及时拿到赔偿款,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是长期的过程,很多上市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无力赔付中小投资者。
三、建议
由于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为,自且在2015年6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鉴于目前仅剩2个月索赔时间,我们建议积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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