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日,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2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
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瑞贝卡未根据相关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
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因此,河南证监局拟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对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处以600万元罚款,并对8名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152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公司股票将于2026年7月31日停牌一天,自2026年8月3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A股简称变更为“ST瑞贝卡”。
2025年7月25日,瑞贝卡公告称,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5006号),因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同时,瑞贝卡公司接到控股股东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知,瑞贝卡控股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22025007号),因控股股东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控股股东立案。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新三板公司因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说明: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但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性会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