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4日,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长园集团)披露,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涉案期间,吴某权直接持有长园集团5%以上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以下简称2021年《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2023年7月至2025年1月期间,吴某权安排长园集团通过预付款的方式将公司资金转至珠海毅辉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公司将收到的款项直接或间接转至吴某权控制的珠海市运泰利控股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最终用于偿还吴某权个人债务及其控制公司的经营,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关联交易。案涉期间,吴某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8,666.32万元。
其中,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84,2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16%。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但公司未进行临时公告。
2025年4月29日,长园集团发布公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确认和会计差错更正,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截至2025年4月、9月,吴某权分别归还了前述占用资金的本金和利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160万罚款。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且在2025年4月29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股份而产生差额亏损的投资者,或可依法主张赔偿。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长园集团是注册于深圳的上市公司,主营包括辐射功能材料、电网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精密测试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相关业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