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长清法院针对新的消费领域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消费问题,发布五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
案例3.购买医疗器械要求退一赔三案
原告:赵某
被告:某推拿馆
【案情摘要】2024年4月3日,赵某在某推拿馆花费2280元购买了“缓解鼻炎不适症状”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使用后发现该产品无国药准字,无OTC标识,赵某认为商家宣称该产品能够根治鼻炎及咽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失,据此将某推拿馆诉至法院,要求某推拿馆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
【裁判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推拿馆销售给赵某的商品系医疗器械而非药品,其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张权利。赵某主张某推拿馆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及虚假宣传,并无充分证据证实,现其自认使用产品后无损害后果。法院对其要求某推拿馆退还货款2280元并给予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赵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消费过程中存在某推拿馆承诺该医疗器械可以根治鼻炎等疾病的情形,且赵某在使用该器械过程中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其要求某推拿馆退还货款并三倍赔偿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也在逐年增加。本案提醒消费者,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切勿过度维权。
END
温馨提示
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长清法院”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谢谢大家。
原标题:《案说3·15 | 维权有度,“退一赔三”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