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 债权人能找股东要钱吗?

平安漳州全民共建,平安漳州全民共享。大家好,欢迎收看《平安漳州》。生意往来,发生债务纠纷,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样的情况下,债权人该怎么办呢?我们先来看发生在龙文区的一个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许某某认缴出资800万元,林某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5年3月1日。2024年7月份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股东认缴后无需马上实缴。A公司的两位股东并未实际出资。在经营过程中,A公司拖欠B商行货款。B商行起诉到龙文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B商行货款,3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民事判决书生效后,A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未再还款。B商行因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龙文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A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作出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而后,B商行向龙文法院申请追加A公司股东许某某、林某为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朝阳法庭法官 林斐偲:龙文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追加这二位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A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许某某和林某不服这份执行裁定提起诉讼,要求判决不应追加其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法院对A公司债务进行强制执行,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经具备了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破产原因。故应比照企业破产法中公司具备破产的有关规定,认定股东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龙文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朝阳法庭法官 林斐偲:A公司的股东许某某和林某未缴纳出资,故我们认为应当追加两名股东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A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而驳回了许某某和林某的诉讼请求。许某某、林某不服,上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新修订《公司法》 有利维护债权方权益由于原《公司法》规定,股东设置很长的认缴期限,容易出现股东并未出资,公司实际上没有资产。特别在近几年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未出资、债权债务未清理等情况下,公司经营不善时未经清算就直接注销,公司实际上没有任何资产可以向债权人清偿,债权人利益容易受到损害。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做出了新的修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朝阳法庭法官 林斐偲:如果公司已经丧失了偿债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今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第54条也作出了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和已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认缴出资未缴纳的股东,在其未缴纳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随着时代、经济发展与时俱进。新法规的修订,不仅有力地保障了公司债权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和谐良序的营商环境。END

来源:漳州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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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索赔的案件而被东方电视台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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