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存在两种分类,一类是“诱多型虚假陈述”,一类是“诱空型虚假陈述”,本章分别介绍两种虚假陈述,并对其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公式进行说明。最后附上起诉状和答辩状

01

证券虚假陈述的分类?

在证券市场理论上,存在诱多型和诱空型虚假陈述。

“诱多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者故意违背事实真相发布虚假的利多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空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而使投资者在股价处于相对高位时,进行投资追涨的行为。

“诱空型”虚假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者发布虚假的利空消息,或者隐瞒实质性的利好消息不予公布或不及时公布,使得投资者在股价向下运行或者相对低位时卖出股票,在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被更正后股价又上涨而投资者遭受损失的行为。

02

损失计算公式?

总的实际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1.诱多型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持有的股票数量]

2.诱空型投资差额损失=[(买回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买回股票数量+(基准价-卖出均价)×基准日未买回的股票数量]

3.佣金和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佣金和印花税比率

03

计算损失时用到的

重要日期?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是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内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更正日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自行更正之日。

基准日,是为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目的是为将投资损失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

在最高院发布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新解释下基准日分为三类: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第10个交易日;第10个交易日与第30个交易日之间,集中交易累计换手率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第30个交易日。

04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

起诉状和答辩状?

起诉状

答辩状

起诉状填写示例

答辩状填写示例

许多股民在得知证券虚假陈述后,非常困惑为什么自己不能获得赔偿,或者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这就涉及到一些关键时间点的问题了,及时关注证券市场,什么时间是揭露日,什么时间是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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