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广西日报

  新车被撞,贬值损失能否索赔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李 贤 通讯员 陈家玲

以案释法

  广西云-广西日报记者 李 贤 通讯员 陈家玲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一方车辆受损,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赔偿?日前,横州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车辆追尾,车主索要车辆贬值损失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

今年2月1日,李某驾车因操作不当,导致车头部位碰撞到赵某刚买不足半年的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无事故责任。李某的行为构成逃逸。

赵某的车辆被送至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维修,花费7万余元。赵某认为,车辆刚购置不到半年,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严重,贬值较大。经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赵某诉至横州市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车辆贬值损失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的小型轿车注册时间是2023年8月28日,事故发生于2024年2月1日,可认定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较为严重,部分配件经过拆解更换,部分是以钣金修复等方式恢复原貌,特别是左后幅进行了大面积切割焊接。车辆虽然已经修复,但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赵某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且赵某在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应予以支持。

赵某诉请的损失属于因车辆损坏造成的间接损失,根据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李某承担。

综合考虑赵某的车辆购买年限、受损程度、实际修理情况及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等因素,横州市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赵某的车辆贬值损失为1.5万元,遂判决李某赔偿赵某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

  【释法】

法官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答复》说明:“目前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其中少数特殊、极端情形包含受损车辆是新车的情况。新车运行时发生事故,经维修后虽能正常行驶,但势必严重影响车辆使用寿命和状况,特别是事故导致车辆主要部件受损时,对于新车可酌情赔偿贬值损失。赵某的车辆刚购置不久就因交通事故受损严重,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法院经审理后酌情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于法有据。


新车被撞,贬值损失能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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