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一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马路上,两辆车发生一点小碰撞,随后就停在路中间,等交警来处理,后面等待通行的车辆早已排成长龙……一个很小的事故,往往造成大片堵塞。
现在!
这将成为历史!
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2999号(泰医南校北邻))
9 月5 日起开始试运行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泰安市公安局联合各单位发文颁布《泰安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成立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将于9月5日投入试运行,全市23家财产险公司全部派员入驻泰安市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
该中心聚集了公安交警、人民调解、反欺诈工作站等机构以及全市所有保险公司,同时设有公共服务区、定损区、拆检车间、客户休息室、停车场等五大功能区域,对实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中心提供对机动车小额财产损失事故实行快速处理和快速理赔的一站式服务,简化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有效减少城区拥堵,为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了优质的咨询、调解、理赔服务。
在中心成立后,驾驶员在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产损失核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该中心工作人员将会对事故的责任、车辆定损、理赔确认、理赔流程的指引等,为当事人提供一系列方便快捷、准确有效的专业服务。
(附文)↓↓
泰安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泰山区、岱岳区、景区、高新区先期试点,其他县市逐步施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双方无人员伤亡且单车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轻微财产损失事故。
第四条 在规定时段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后,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拍照固定证据(现场照片由反映整个现场和现场周围环境的方位照片、反映车辆相互间关系的概览照片、反映车辆局部接触位置和地面痕迹的元素照片、反映车辆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信息的照中心)办理理赔事宜。
本办法“规定时段”是指在4月份至9月份6:00至19:00,10月份至3月份7:00至18:00。
第五条 在规定时段以外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泰安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固定现场证据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第七条 公安交警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后,优先调度交警中队出警。交警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移交事故中队处理。
第八条 接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后,交警或保险公司人员迅速出现场,本着互利惠民的原则,共享信息,即先到达现场的一方通知另一方单位或指挥中心,另一方可不出现场。事故现场尚未撤离的,交警或保险公司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首先做好现场防护工作,按照下列规范要求开展工作:
(一)查验当事人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凭证等证件;
(二)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固定现场证据;
(三)引导指挥当事人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恢复交通后向公安机关指挥中心报告处置情况;
(四)填写《泰安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交付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到“快赔中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五)民警整个处警过程必须开启执法记录仪。
第九条 对符合快处快赔条件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对驾驶人实施处罚;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条 各保险公司须在“快赔中心”派驻理赔人员,设立理赔受理窗口,及时办理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事宜。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派驻民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及协助查处骗保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二)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分别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二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保险公司或评估机构核定,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的,当事人可因理赔需要到“快赔中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窗口要求作出事故认定,事故处理民警应根据现场照片、《泰安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进行理赔。
第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受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承担双方车辆的拆检定损费用。无责方损失在2000元以下部分,在全责方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在全责方的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全责方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且不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的,由双方的保险公司共同办理拆检定损,并共同承担拆检定损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赔付方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估损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分别对各自承保车辆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2000元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2000元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超过2000元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未投保商业保险的当事人按事故责任赔偿。
第十五条 适用快速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撤离现场后应立即到“快赔中心”进行处理,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因一方当事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到“快赔中心”办理理赔,或撤离现场后不按约定配合处理的,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道路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由泰安市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安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泰安市保险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泰安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现场记录书
编号:
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流程图
轻微事故快处快赔处理流程
1拍照
拍照(不少于3张照片:前方、后方、接触部位,照片中车辆号牌清晰)后立即撤离事故现场。
2
并根据回复信息提示进行操作
3向保险公司索赔
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在撤离现场后及时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相互查验驾驶证、行驶证(行驶证可交换)及保险凭证,确认无异议的,在48小时内共同将车辆开到“服务中心”办理登记、查勘、定损等相关手续;也可以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1进入“泰安轻微事故快处快赔”服务号,选择会话窗口下方菜单“事故处理”下的“进入处理程序”
2仔细阅读图文列表中“报案须知”,点击按钮“我已认真阅读以上内容,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报案”,进入下一步。
3根据提示,填写上传事故车辆的车辆识别代码、车牌号,并且选择相应的保险公司。
4填写事故报案详细信息,包括报案。
拍照要求:,
5
请妥善保存此编号
快处快赔服务不适用条件
(一)机动车无有效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的事故;
(七)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等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交警寄语
“快处快赔”的设立,是为了避免因道路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双方久久不能撤出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影响正常通行。同时,当事人通过“快处快赔”程序进行保险理赔,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泰安交警希望大家共同摒弃交通陋习,提高安全、文明意识,预防交通事故,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