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之声】
大林与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某公司签订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后,大林因买入其推荐的数只股票导致大幅亏损,于是以其未履行合同义务,仅告知买入时机未告知何时卖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部咨询服务费并赔偿损失。大林的主张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投资导致的损失应由大林自行承担,尚未履行部分所对应的咨询服务费可酌情退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属于证券投资咨询纠纷,案涉公司与大林之间形成合同关系。因该公司已向大林提示了证券投资风险,依约提供了证券咨询服务,且不存在其他违约行为,无需对大林的投资损失承担责任。但大林可以向该公司主张退还尚未履行咨询服务义务所对应的咨询服务费。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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