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受损的投资者不主动索赔,上市公司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索赔条件】

初步确定,国中水务证券虚假陈述案投资者可索赔条件如下:

自2019年4月12日-2024年8月23日买入,且在2024年8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诉讼时效】

投资者索赔应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为2027年8月23日。

【行政处罚情况】

2024年9月7日,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证券代码:600187)发布公告:2024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3号)。详情参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查明,国中水务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2023年4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

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4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资11.4亿元持有合资公司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7.6亿元持有合资公司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2021年12月27日向上海文盛支付1.5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才予以披露。

黑龙江证监局拟决定:

(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175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股价走势影响】

上述违法行为揭露后,国中水务股价下跌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发布,欢迎留言咨询进行索赔登记。

拟参与索赔的投资


国中水务|投资者索赔指南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