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票代码600190)6月1日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共处2300万元罚款,并对董事长徐健、总经理刘辉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此前,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于 2023 年 11 月 10 日立案调查。
【索赔事实依据】经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 年至2021 年,锦州港虚增营业收入达86亿余元,虚增利润1.79亿元,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虚增营收21.2亿余元,占当年营收的35.81%;2019 年虚增营收 39.4亿余元,占
此外,公司曾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关于前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
【索赔法律依据】金楚主任宋军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因信息披露存在重大性违法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另外,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才能认定投资决定与虚假陈述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
【索赔条件分析】
1、针对2022年4月29日更正公告所涉虚假陈述事项,可索赔投资者范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2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在2022年4月28日收盘时仍持股者。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仅对相应期间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项目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及现金流量表等均无影响。且该更正公告并未导致锦州港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存在被法院认定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的可能,进而影响投资者索赔。
2、针对2023 年 11 月 10 日证监会立案公告事项而言,可索赔投资者范围暂定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买入,且在2023年11月10日收盘时仍持股者。但是,该公告内容仅提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未指出涉嫌违法违规的基本表现和内容,投资者仅查阅该公告并不必然会将其与公司《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所涉事项建立联系,客观上不具备受到足够警示的条件,且该公告并未导致锦州港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明显变化,因此,该立案公告日能否作为确定索赔条件及计算损失的揭露日存在不确定性。
3、就2024年6月1日处罚事先告知书而言,该告知书所涉2018年及2019年虚假陈述事项,系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而且二级市场也予以激烈回应,股价连续多日跌停,造成投资者重大损失。以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更为客观公正,亦符合司法解释关于揭露日认定的内在要求。鉴于此,股卫士团队分析判断:2019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5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可以报名参与索赔。
据此,符合上述三个索赔时段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三个索赔时段,部分是重合的,甚至是冲突的,选取适合自己的时段去争取吧。
股卫士索赔诉讼征集时段:2019年4月17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买入锦州港,且在2024年5月3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的投资者。认可股卫士分析且符合该时段条件的投资者,可报名参与股卫士发起的索赔诉讼征集。
【索赔证据材料】投资准备的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证券营业部盖章);3.涉案股票对账单(自首笔买入打印至今,证券营业部盖章)
诉讼维权参考,但不构成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