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1年7月15日,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披露,仁东控股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2年3月28日,仁东控股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称
同时,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仁东控股面临投资者索赔。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暂未公开有关案件判决书,本文仅就白衣骑士团队已经代理结案的仁东控股案件进行陈述,答投资者相关疑问。
01
哪些投资者可向仁东控股索赔?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或者符合监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年报的披露日即为其首次开始实施虚假陈述之日,则
2、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2021年7月15日仁东控股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则2021年7月15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综上,
02
投资者可向仁东控股索赔哪些损失?
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仁东控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者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最终赔偿数额以法院认定为准。
03
除发行公司外,还有谁可能需要承担损害责任?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以下人员、机构可能成为成为责任主体:(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职工监事;(3)保荐机构、承销机构等机构 ;(4发行人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以上主体若对虚假陈述带来的损害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举证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案中,2022年3月中国证监会已对仁东控股、及其时任董事长霍东、副董事长王石山、副总经理黄浩作出处罚;此外于2022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又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仁东控股2019年度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齐正华、王雅栋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中兴财光华未能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投资者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将仁东控股高管、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04
仁东控股公司的注册地有变更,是否会对诉讼产生影响?
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仁东控股公司的注册地于2023年1月19日变更为广州市南沙区,注册地变更前已在绍兴中院立案的案件仍在绍兴
05
本案采用“示范判决+平行案件”机制审理,对后续投资者提起诉讼会有什么影响?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定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
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另行举证。
本案中,在结果为投资者胜诉的示范判决生效后,对于向仁东控股提起诉讼的投资者来说,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将会降低。
06
如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想启动索赔,该准备什么材料?
第一,投资者的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等;
第二,以首次买入仁东控股股票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为时间区间,打印仁东控股股票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07
投资者维权是否有时间限制?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维权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揭露日(或更正日)开始计算。本案中,自2021年7月15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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