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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查明,星星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12月30日,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星科技、*ST星星(维权)
故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星星科技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星星科技时任董事长刘琅问、刘建勋,时任总经理潘清寿,时任财务总监陈美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星星科技财务总监董胜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之前,2021年1月12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刘建勋、潘清寿、李伟敏、胡伟杰、刘琅问、陈美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号)。2021年7月7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2021年7月9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住所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称将名称由“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西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星星电子产业基地4 号楼”变更为“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周江智能制造产业园B1栋”。2021年9月30日,星星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星星科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发布自认违规或自我更正文件,为维护证券投资者
20年1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间买入星星科技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8月2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ST星星维权入口)
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网上公开》、《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