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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裁判要旨】案实际情况,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违诚信,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民终45号

…..

本院认为,根据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意见以及信达广东分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

首先,《授信业务总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以及《授信额度协议》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均约定,天地人和公司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中行珠江支行的支付和清偿义务,中行珠江支行有权要求天地人和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中行珠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天地人和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借款本息,作为案涉债权的受让人,信达广东分公司经向天地人和同时,《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亦约讼:(1)不涉及财产:3000-20000元/件;(2)涉及财产: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5万-10万(含10万元):8%;10万-50万(含50万元):5%;50万-100万(含100万元):4%;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5000万元以上:0.5%。

其次,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信达广东分公司虽并且信达广东分公司就此合同义务的履行亦予以认可。换言之,

第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以有利于自身权益的诉因行使诉权,但是,法律亦同样予以明确规定,任何人行使权利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简言之,司法救济途径理应成为匡扶正义之终极手段,不应成为权利滥用之不当工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时尚家居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广州时尚家居装饰材料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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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观点:律师费尚未支付,是否属于原告的必然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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