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ST洪涛公司官微等发布信息应纳入有效监管。
此前*ST洪涛控股股东刘年新与深圳招金、海南招金谋划股份转让,此事尚未画句号。6月14日午间休盘期间,*ST洪涛在其官微上发布文章,称刘年新就表决权委托和购入上市公司股份事项与赢古能源于2024年6月8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赢古能源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不低于18.31%,公司的控股股东变更为赢古能源,实控人变更为陈秀花、唐碧琦,公司已于6月11日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据协议约定,赢古能源拟增持不低于5000万元。14日下午股价一度拉出地天板。
公开信息。而深交所在关注函中指出,刘年新因股票质押可能被强行平仓或强制执行,本次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将大幅减少甚至为零,赢古能源是否能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目前公司已被申请预重整和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董监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刘年新作为公司董事长,可能实质上无法转让公司股权。
2007年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6条规定,信披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2021年版《办法》删除了上述内容,但在第8条规定,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这些应该属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第22条规定,发生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
法定信披渠道具有权威性,投资者也形成了在法定信披渠道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习惯,上市公司官网、官微上发布的信息并非有太多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将重大信息在法定信披渠道披露,由此才能让所有投资者都公平获取。
按《证券法》,所谓重大事件,包括“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ST洪涛控制权拟发生变更,当然属于重大事件,该信息应该在证交所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立即披露,即便已经提交信息披露申请,也不应该在其它媒体或平台抢先剧透。
这是对信息披露规则的藐视。对上市公司在官网、官微发布信息行为,理应予以进一步强制规范,建议出台专门规则指导。
借鉴此前相关规定,专门规则可以明确,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或达到强制披露标准的信息,不得在
本案6月14日*ST洪涛在官微发布的信息导致地天板巨幅波动,深交所在关注函中认为“市场影响恶劣”。对此该如何落实法律责任,也是需要考虑的。
《证券法》规定信披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陈述的,信息”范畴,如果存在虚假、误导,也可能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作者/熊锦秋
编辑/岳彩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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