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7日,投资者张先生起诉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立案申请已经法院审查通过!我们已收到法院出具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2019年2月,呼和浩特中院曾经受理过投资者诉天首发展的股票索赔案件。但是,天首发展的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该案最终移交北京三中院审理。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均在内蒙古乌海市,不存在类似问题。如果案件能在呼和浩特中院进入实体审理,本案有可能成为自治区法院处理的第一个股票索赔案件!

2022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股票索赔案件的新规则实施,取消了受理此类案件的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为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西水股份因未及时披露信托计划逾期事项在去年2月份被内蒙古证监局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提示性公告》。公告披露后,西水股份的股价连续两个交易日一字跌停。

安财险一直在与新时代信托商谈信托展期事宜,并认为展期合同签署后即可视为业务正常,不构成逾期兑付。

内蒙古证监局在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查明,除60.40亿元信托投资本金6月到期未收回之外,西水股份在202

内蒙古证监局认定,上述68.7亿元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的情况应及时披露,西水股份存在信息披露延迟的违规行为,并决定对西水股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别在回复函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披露,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我们认为,西水股份在知晓60.40亿元信托投资本金到期未收回后应当及时向投资者公开,内蒙古证监局已经确认,西水股份存在信息披露延迟的违规行为。股票索赔新规则第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构成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构成虚假陈述的,依照本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如前所述,案涉消息披露后,西水股份的证券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变化,符合新规第十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具有重大性。

日,西水股份的换手率首次达到100%,期间收盘均价10.69元/股,最低价9.52元/股。

投资者参加股票索赔,应当准备清晰、可辨认的下列证据材料:1、身份证件复印件;2、证券账户查询单、西水股份单只股票的纸质版对账单。投资

特别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内蒙古证监局并未对西水股份作出行政处罚。相对于其他已有行政处罚的股票索赔案件来说,本案的诉讼结果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参与索赔应自行承担法律风险。最终索赔条件、判决结果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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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西水股份证券索赔案件的立案申请已经法院审查通过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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