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ST节能(神雾节能,000820)公告称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号)。证监会经调查认定:
一、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一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一期)由客户方甘肃金川神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川神雾)发起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院)进行EPC总承包。该项目于2014年6月立项,2015年6月开始施工建设,2016年11月进行试产。因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设计变更,公司财务人员没有掌握相关变更情况,导致很多工程量没有及时入账核算,仅入账约1.95亿元成本。2019年1月公司完成与该项司多记利润数占披露利润总额的29.6%。
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一)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1、确认了不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收入
2016年4月,金川神雾与江苏院签订了金川弃渣综合利用二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金川二期)EPC总承包合同。2016年11月金川一期项目竣工试运行之后,经济效益没有达标。2017年3月,金川神雾决定不同意金川二期继续进行,但江苏院仍继续推进该项目,神雾节能于2017年就该项目确认收入约1.41亿元(发生成本约0.55亿元)。金川二期项目在没有获得客户方认可的情况下,不符合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情况,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应按约0.55亿元确认收入,导致2017年虚记收入约0.86亿元。
2、虚增成本
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公司在与金川二期分包商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核算过真实工程量的情况下,按“宁888.65万元。
综上,公司金川二期项目在2017年虚增收入约0.86亿元、虚增成本约0.49亿元,导致虚增利润约0.37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9%。
(二)广西景昇隆项目在收入、成本、利润方面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广西景昇隆项目于2017年开始设计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2017年6月-12月,期间施工单位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多次向江苏院发出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现场存在窝工、停工情况,项目施亿,由此导致该项目虚增利润0.45亿元,约占2017年公司披露利润总额的11%。
综上,公司在金川一期、二期及广西景昇隆三个项目成本、收入及利润等事项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等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据此,证监会决定对神雾节能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期末净资产为负从而触及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也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同时表示,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参加维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报名维权的条件为:
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报名
(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