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农科技”或“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9)。
(2)2018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6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2)。
(3)2018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6号)
二、案件进展
国农科技(现名: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近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并作出判决。这是本次案件的首次判决,目前尚不知原被告双方是否会继续上诉,如继续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需继续等待二审。最终其他平行案件同样适用于首批案件的终审生效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国农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农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2013年11月20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时间跨度较长,国农科技公司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公开信息中披露了专利使用费的财务数据,无证据表明其存在隐瞒信息的主观恶意,结合国农科技公司宣布重组前的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等全案情况,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国农科技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索赔条件
索赔君团队根据一审判决,国农科技的索赔条件为: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5日之间有买入,并且在2017年6月15日收盘未清仓的受损的投资人。
特别提醒:国农科技(000004)诉讼时效于2021年8月20日截止,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皆可联系我们提起诉讼。
不起诉就无法获赔(对方不会主动赔付)
加入索赔:我们团队采用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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