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案是个人学习笔记,内容编写纯主观,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推荐阅读:《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张卫平著,法律出版社。(非广告,吹爆!!!)
2、正文共计571字(含标点符号)。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含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为诉讼的诉讼形态。含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直接依法条改编)
区别
1、当事人数量不同。前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数量在2人以上,不超过10人;后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数量在10人以上;
2、当事人是否亲自参与诉讼不同。前者全体共同诉讼人都亲自参与诉讼;后者原则上由选定的代表人代为参与诉讼;
3、诉讼程序不同。后者相较于前者,程序具有特殊性。有诉讼代表人的选取程序,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含公告登记程序。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前者普通共同诉讼一人诉讼行为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一人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生效 ;后者代表人的行为除依法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对全体当事人有效;
5、裁判效力不同。前者裁判对全体参讼当事人生效;后者之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有预决效力。
联系: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在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