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案是个人学习笔记,内容编写纯主观,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参考文献

《民事诉讼法》(第五版)江伟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第六章:多数当事人

推荐阅读:《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张卫平著,法律出版社。(非广告,吹爆!!!)

2、正文共计571字(含标点符号)。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含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为诉讼的诉讼形态。含起诉时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直接依法条改编)

区别

1、当事人数量不同。前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数量在2人以上,不超过10人;后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数量在10人以上;

2、当事人是否亲自参与诉讼不同。前者全体共同诉讼人都亲自参与诉讼;后者原则上由选定的代表人代为参与诉讼;

3、诉讼程序不同。后者相较于前者,程序具有特殊性。有诉讼代表人的选取程序,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还含公告登记程序

4、诉讼行为效力不同。前者普通共同诉讼一人诉讼行为不及于其他共同诉讼人,必要共同诉讼一人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对全体生效 ;后者代表人的行为除依法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对全体当事人有效;

5、裁判效力不同。前者裁判对全体参讼当事人生效;后者之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裁判有预决效力。

联系: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在共同诉讼制度的基础之上。


代表人诉讼是普通共同诉讼还是必要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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