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中植系”暴雷,投资者维权攻略(一)》一文中就投资者维权方式进行了拆解分析,向广大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清晰可行的维权思路及实践指引。在文章发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我们询问,投资者自身是否需要先行收集
我们认为,投资者无论是通过向监管部门举报维权还是通过司法救济途径维权,首先都需要向监管部门、法院/
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按照《“中植系”暴雷,投资者维权攻略(一)》中“收集、整理及固定证据”一章及本文中的要求,尽快收集证据,以应对接下来的维权工作。
投资者应收集的证据种类
根据我们了解的监管部门处理类似事件往往需要投资者配合提供的资料,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5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当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我们建议投资者尽可能的先行收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定融产品认购协议以及与承销方、融资方、担保方签订的各类协议;
2、增信措施相关协议,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协议及担保人配套的股东会决议文件,或差额补足协议;
3、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相关的公告;
4、银行流水(银行盖章,有双方完整银行账号);
5、金交所入会证明材料;
6、风险测评文件;
7、与理财师或财富管理公司其他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
在对上述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我们建议投资者可以关注在购买产品时“中植系”财富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承诺资金不受损失、保证最低收益;
2、夸大或片面宣传产品;
3、伪造或帮助、协助、诱导、教唆投资者伪造收入证明、资产证明等文件和其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的行为;
4、产品评级与投资者所填写的风险测评问卷的评级不匹配。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请投资者留意该等证据的收集保存。
如何收集与保存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我们的实务经验,我们建议投资者一定要以合法的方式收集证据,结合此次“中植系”暴雷涉及的定融产品、信托产品具体情况,我们将重点介绍投资者往往更容易获取的书证、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这三类证据:
一、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因此,建议投资者尽可能的收集包括但不限于本文上述“投资者应收集的证据种类”一章中所提到的资料原件;若已无法获取原件,也应尽可能的收集该等资料的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二、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一般指录音录像证据。为合法取得有效的录音录像、通话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据,投资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属于有效证据;如果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属于无效证据。
(二)采集有效录音录像证据的注意事项:
1、选择录制的设备
2、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
建议投资者尽早取证。因为一般在初次“协商解决”时,对方本着友好协商沟通的原则,会相对客观陈述事实,少有歪曲的情形。倘若初次取证失败,或启动诉讼程序/寻求监管再行取证,取证对象可能会从有利其本身的角度进行协商。
在录制的地点选择上,建议投资者为保障录音清晰可辨,尽量选择较为安静的
3、其他注意事项
为便于取证,建议投资者以“协商”等较为温和的理由面谈和录音录像。协商前,可以先总结归纳出相关事实,以防在对话过程中遗漏要点:
(1)在协商过程中,自然地提及谈话时间、地点、谈话者身份;
(2)在协商时,尽可能完整表述案情发生的时间、人物、地点、起因、经过及结果;
(3)在协商过程中,将谈话内容与目前已持有的证据相关联,以便加强此次协商的证据证明力;
(4)在协商过程中,表述及表达内容尽量简洁,不涉及与案情无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同时注意避免使用胁迫、威胁等语气,降低证据证明力;
(5)在沟通过程中尽量着眼于事实方面的确认,避免纠缠于法律责任分配;
(6)请注意保持录音录像的连贯性,尽可能不要间断,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剪辑。可以自然添加诸如“就先这样吧”“再见”“我们回去再考虑考虑”等结束语。
3、录音录像证据的保存和固定
(1)注意保留原始载体;
(2)保存证据时可考虑前往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确保录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三、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从上述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界定电子数据时,仍然是以其存储于电子介质之中作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不能仅简单理解为电子数据的直接打印件或其他方式的输出件是原件,建议投资者在收集电子数据时,将原始载体及其数据一并保存好,以证明该等打印件系直接从原始载体中打印而出。
结语
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如果投资者同时持有合法有力的证据,无论是寻求监管支持还是以诉讼/仲裁的方式救济,都将为成功维权提供极大助力。因此,我们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为投资者在证据收集整理时提供一定的方向指引。
此外,近期投资者还向我们多次提出担忧,询问“赢了官司,收不到钱”怎么办?我们认为,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会是一个较为有效的解决方式之一,那向谁申请财产保全?应对哪些主体的财产进行保全?是否需要提供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线索?财产保全的具体步骤是什么?投资者是否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对于前述问题,我们将在接下来的文章中进行介绍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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