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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中植系暴雷,投资者维权攻略》系列文章(一)、(二)中对“中植系”暴雷定融产品投资者进行维权的思路,以及投资者如何先行收集、整理及固定证据进行了系统介绍及详细分析,部分投资者向我们反馈其通过阅读该等文章已较好的理清了接下来的维权思路并已按照文章中的相关指引开始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但投资者在积极准备维权的同时,也向我们表达了对“赢了官司,收不到钱”的担忧,对此我们认为,投资者积极参与并推动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责任主体的财产进行保全,将会是解决该等担忧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

为什么要进行财产保全

中植系的每个融资主体、每个项目,大都不一样,其中也有比较优质的融资产品,有的融资主体的账上还是有一部分现金,虽然不能清偿全部投资者的债务,但如果提早准备,在诉前或者立案同时就进行财产保全,则在投资者取得了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也就是说,接下来就可以尽可能的保证判决结果能够得以顺利地执行,从而一定程度上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进行财产保全,投资者需要准备的事项

一、缴纳保全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需要缴纳的保全费用与被保全财产数额相关,被保全财产数额越高,需缴纳的保全费用也越高,但保全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二、提供保全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保全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必须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也就是说,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投资者有一定的的经济条件,需要向法院提供保全金额相当的担保金。例如:投资者申请保全1000万元财产的同时,需要自己向法院提供1000万元左右的财产(现金或者其他财产,如房产)担保。

但同时,《保全规定》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因此,在进行财产保全时,可以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适用该规定,进而减轻投资者担保压力。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诉责险),让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函,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即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或经法院网络查控发现被告名下的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无法保全任何财产,投资者此时便额外损失了保全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财产线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保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财产保全时,需向法院提供明确的保全财产信息,确有困难的,也应尽量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根据我们的经验,一般来说,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认购协议约定仲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认购协议,在投资者与发行方等产生纠纷时,争议解决方式几乎都是进行仲裁。

与提起诉讼一样,投资者通过仲裁程序维权的,也可以申请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具体操作为:投资者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将申请转送法院,由法院实施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和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因此,我们建议投资者可以在综合比对诉讼成本、当地司法环境、交通便利程度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出一个相较更为合适的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能否对定融产品项下的专项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在信托或资管计划中,因信托财产、基金财产独立于受托人、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财产,原则上不能对信托或资管计划的专项账户采取保全措施。但在定融产品中,发行方是资金的实际使用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在以发行方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权利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对融资计划项下的专项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发行方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怎么办

一方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利用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追加发行方其他关联方作为被执行人;另一方面,根据我们在《“中植系”暴雷,投资者维权攻略(一)》一文中的分析,投资者可以追责的主体除发行方外,还包括差额补足方、承销商、受托管理人、金交所及监管银行,因此可根据届时的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可以将该等主体的相关财产亦纳入保全范围。

总之,在发行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尽量扩大责任人和责任财产范围将是投资者较好的选择。

结语

值得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如果申请财产保全,却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对该等财产的保全。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保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投资者在进行维权过程中,应正确理解并谨慎使用财产保全措施,我们建议投资者尽量在相关专业人士的指导及帮助下进行财产保全,以避免权利滥用造成的投资者损失。

“中植系”暴雷涉及范围不可谓不广,影响不可谓不大,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并根据投资者在咨询过程中向我们反馈的相关问题,继续发布文章为投资者答疑解惑,以期帮助投资者尽量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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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植系”暴雷,投资者维权攻略(三):投资者在财产保全中应准备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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