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投资者买了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发生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应该到哪家法院诉讼索赔?是否与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管辖规定相同?
2022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布,其中第5条明确规定对北交所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近期,部分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就北交所S上市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原因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隐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并关联交易事项,导致S上市公司未依法及时披露违规占用资金。诉讼过程中,S上市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住所地所在的K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审查认为,其对北交所及其上市公司所涉案件享有集中管辖权,S上市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并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
因此,如果投资者买了北交所上市公司股票,公司发生虚假陈述行为,北京金融法院享有集中管辖权,投资者应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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