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认定的准确、完整将有助于投资者对公司形成较为明确的认知,并基于该认知作出理性投资决策。因此,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拟上市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一、实控人的认定
根据《(首发)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的规定:在确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发行人自身的认定为主,由发行人股东予以确认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实际控制人认定发表明确意见。
*法定或者约定形成的一致行动关系并不必然导致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发行人及中介机构不应为扩大履行实际控制人义务的主体范围或者满足发行条件而作出违背事实的认定。主张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但无第一大股东为纯财务投资人等合理理由的,一般不能排除第一大股东为共同控制人。共同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发生意见分歧或者纠纷时的解决机制。
实际控制人。
二、实控人变更的认定
情形
单一
共同实际控制人
无实际控制人
实控人发生变更
*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主体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主体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主体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实控人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
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
*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
定措施的,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
*符合规定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或重组导致的变动
*实际控制人去世,股权受让人为继承人的,通常不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实控人之一去世,应综合判断。
涉及股权代持
*应说明存在代持的原因,并提供支持性证据。对于存在代持关系但不影响发行条件的,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保荐机构应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如经查实,股东之间知晓代持关系的存在,且对代持关系没有异议、代持的股东之间没有纠纷和争议,则应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持有人。
*通常不应以股东间存在代持关系、表决权转让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等为由,认定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动。
三、相关案例
案例1:惠同新材(北交所,已上市)光北交所,撤材料)
公司情况:2019年11月30日,益阳高新受让国投高新和长沙矿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股权转让完成后,益阳高新持有惠同新材1,998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32.23%,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变更为益阳高新。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者其他涉及提名权、投票权的协议安排。前四大股东或任意几个股东之间无共同控制公司的关系。报告期内,股东各方均无法对公司形成控制,且承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谋求获得或者参与争夺公司的控制权。报告期内,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黄俊杰、监事李鸿及时任高级
一反问题:控制权认定准确性与合规性。(1)说明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是否准确,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及生产经营决策等,补充说明发行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的依据是否充分;(2)说明发行人认定无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规避限售监管、同业竞争或重大违法行为等监管要求;(3)说明发行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超过30%未认定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案例2:光谷信息(北交所,撤材料)同交所,已上市)
公司情况:从股权结构上看,赛微电子持有公司股份的29.9952%,姜益民等6人仅持有公司16.8070%。但公司却将姜益民等6人认定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理由是赛微电子在2021年9月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委托6人行使所有表决权。而根据公开信息披露,实际上赛微电子原打算收购公司80.42%的股份。该操作被监管着重关注,多次问询。
二反问题:结合前述回复,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未将赛微电子认定为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其充分性、合理性,是否存在规避“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等发行条件的情形。
三反问题:(1)说明张凯、李炘从公司离任后能否继续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日常经营决策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将姜益民等6人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是否准确、合理。(2)结合前述事项,说明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发行人是否符合保持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的稳定,最近24个月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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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介绍:资产管理&商事仲裁,经管法复合教育背景,博士后,法律职业资格,兼任中国贸仲、北京、上海、武汉、厦门、重庆、杭州等主流仲裁机构仲裁员,在金融与法律交叉领域跨界融合,期待交流合作,请搜索关注“龚眾号”:Fin_Law(随机漫步随笔录),V号:Law_F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