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隆达实际控制人被处罚300万元,因未及时告知重大事件
康隆达董事会秘书被处罚100万元,因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
2024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告,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简称康隆达)进行了行政处罚。康隆达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以300万元罚款。
经查明,康隆达实际控制人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此外,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康隆达的上述行为构成违法行为。因此,中国证监会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同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间芳被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在已知晓专网通信业务合同及《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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