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相关权利人:

本院受理景泉等40名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敦化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拟推选景泉、王子涵为本案的代表人,同时诉讼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其他学员,提起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特发布权利公告如下:

01

案件基本情况、拟任代表人信息

原告:景泉等40名学员。

拟任代表人:景泉,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拟任代表人:王子涵,女,199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原告景泉等40名学员诉称,40名原告分别与中公教育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协议签署确认书》,与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签订《万元以上到期补充协议》,约定中公教育、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为学员提供教育培训,若学员未缺席上课、未缺考的情况下未能通过相关考试,培训费全额退还。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与没有通过考试的学员签订了《万元以上到期补充协议》,约定分期退还培训费,现最后一期已到期,中公教育、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未能足额退还学员培训费,故请求判令中公教育、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退还培训费、案件受理费。

02

权利人范围及登记内容、方式

与中公教育、中公教育敦化分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书》《协议签署确认书》《万元以上到期补充协议》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学员,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学员,可于本院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学员,本院不予登记,可以另行起诉。

提交材料

1、权利登记表(格式见附表);

2、起诉状原件一式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培训服务协议书》《协议签署确认书》《万元以上到期补充协议》《收费专用凭证》等相关证据原件各一份;

6、需要委托的原告提交授权委托书、亲属关系证明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登记方式

以下方式任选其一:

1、将登记材料提交至敦化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三号窗口。

03

其他事项

对前述2名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

04

特别提示

学员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编辑 | 姜 丽 初审 | 古钰镜复核 | 杨 琦


敦化市人民法院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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