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IPO专题】招投标模式的审核要点(附案例)
导读
招投标常适用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领域,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的需要,日渐成为某些企业常见且重要的业务拓展方式之一。但在实践中,拟IPO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对在何种情况下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应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以及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将导致何种法律风险等问题仍存在一定困惑,而招投标也是境内外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关注问题。
笔者结合团队经办的项目情况,归纳总结涉及招投标业务的企业在申报IPO时常见的审核问询、经典案例,以期对相关各方有所助益。
一、常见审核问询
1、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详细披露报告期内招标项目与非招标项目关于收入的金额、毛利、占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2、招投标业务是否按要求履行相应手续,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中标文件等情形,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3、披露发行人与运营商/渠道商具体合作模式;
4、招投标模式的合规性,招投标业务开展过程中是否存在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应招标而未招标等违规事宜。
二、回复建议
1、中介机构完整详细披露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涉及招投标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公告、自主招标备案登记、招标邀请书、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等文件。
2、中介机构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参与投标数量以及中标数量、相关中标项目履行情况、招投标业务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例,确认招投标业务是否与非招投标项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并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说明其合理性。
3、中介机构详细披露招投标模式,并说明发行人与招投标相对方的合作模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委托招标或自主招标),核查发行人开展招投标业务是否履行相应手续:中介机构可以通过披露发行人招投标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招投标类型,明确发行人开展该项业务时是否需通过招标模式进行。
如确有应未履行相应手续开展招投标业务(包括应招标而未招标、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无中标文件),中介机构需详细披露:
(1) 相关订单数量,合同金额,及占报告期内收入的比例,原因及其合理性;
(2) 通过走访客户,核查未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是否有法律纠纷及合同撤销、合同无效的风险。
(3) 如果发行人还未被主管部门处罚,可争取获得以下文件:
①建议取得合同相对方出具的说明(说明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存在纠纷等);
②取得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说明发行人是否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对此的意见等);
③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兜底《承诺函》。
4、关于招投标业务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情形,需要中介机构通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初步了解公司开展招投标业务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网等公开信息网站,检索发行人是否因招串通投标而受行政处罚。
如发行人确因串通投标被有关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中介机构需:
(1) 披露串通投标事件的详细经过,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其他类似行为、发行人采取的整改措施(如明确内部审批流程、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涉及与执行);
(2) 说明相关事项是否存在被其他有权机关处罚的风险;
(3) 中介机构需协助发行人获得有权机关出具的《串通投标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的专项合规证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该串通投标事件进行兜底承诺并出具《承诺函》,承诺如该串通投标事件导致发行人需承担其他责任,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并承诺此事件不会对公司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造成不利影响。
(4) 中介机构需对该事件进行重大风险提示。
5、关于核查招投标业务是否涉及商业贿赂,中介机构需:
(1)核查涉及招投标的相关文件;
(2)通过网络核查初步确认发行人是否因商业贿赂存在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3)需重点核查公司流水是否有异常支出;
(4)查看公司招投标制度是否完善;指导发行人加强内部管理,指导发行人与招投标相对方签订反商业贿赂条款和廉洁承诺书,制定反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且有效执行。
(5)与发行人负责招投标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访谈、对相关客户进行走访、由主管部门出具发行人未因商业贿赂受行政处罚的证明文件。
通过上述核查,确认发行人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情形。
三、参考案例
1、中车电气(688187,沪市主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函》关于发行人业务及核心技术之问题 7. 关于销售模式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通过市场化公开投标、竞争性谈判、客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获取订单,并根据客户需求进行生产销售。公司目前主要采取直销模式实现销售。请发行人说明:
(1)报告期内,发行人通过市场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客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分别获取的订单情况,各期收入及占比;
(2)发行人客户是否为终端用户,是否存在通过系统集成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况。如存在,发行人在其中的作用,是否直接参与招投标,如否,具体说明并修改招股说明书相关表述;
(3)是否存在应当通过招投标而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的项目;相关招投标程序的
2、思普润(832342,深市创业板):(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首轮回复意见)
问题 19.关于招投标合规性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订单获取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公开询价和商业谈判等。请发行人披露是否存在应招标未招标情形,是否存在法律纠纷以及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风险,招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是否存在招标文件或者中标合同约定不得分包而实际采用分包的情形
3、中亦科技(301208,深市创业板):(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问询函》问题 9
关于发行人获客方式。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业务取得方式有公开招投标、邀标、竞争性谈判及其他。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应当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获得业务的具体方式及对应收入占比;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参与招投标的数量,中标的数量及中标率,各期招投标费用,中标金额和招投标费用率波动情况及原因;
(3)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人说明应履行招投标程序而未履行的主要客户进行核查的过程、核查方法、核查结论,2018年、2019年仅分别对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取得收入占比55.53%、11.28%的客户进行访谈
即确认业务取得方式符合招投标等相关规定的充分性,发行人是否因此而存在合同被宣布无效、被行政处罚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