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按照你所陈述的情况,中小股东不能同时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指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可以推选2至5名代表进行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为法律规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即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受偿问题?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