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宁波东力(002164)索赔条件:凡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2021年1月19日晚,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宁波东力,证券代码:002164)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
经查明,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在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违法情况如下: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应收款项,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行为。
年富供应链向宁波东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虚假信息的财务报表,导致宁波东力2016年12月13日披露的《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和《交易报告书(草案)》、2017年7月15日披露的《交易报告书(修订稿)》、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案件进展】
2022年4月30日,宁波东力发布的《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情况:
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后,部分投资者以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致使原告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公司给予赔偿。截至本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法院共计受理投资者提起的诉讼51件,索赔金额共计24,290,297.30元。
其中原告已撤诉14件,涉及索赔金额11,098,709.一审判决赔偿案件8件,涉及索赔金额525717.28元。相关案件正按照法定程序持续推进。期末公司根据已生效判决赔付比例、结合司法实践,预计需承担的损失约为200万元。
2022年5月31日,宁波东力发布的《关于对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截至回函日,部分投资者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中部分上诉案件已作出二审判决,对于一审判决驳回及判决赔偿的案件均维持原判。
根据宁波东力此前的公告,投资者索赔案件中被告分别有: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部分自然人被告。
宁波东力案件索赔区间有很大的调整,部分案件因不在法院调整后的索赔区间内无法获赔。此前宁波中院表示本案会先出具示范判决,后续案件在示范判决下达后将会批量处理。
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抓紧时间主动起诉主张权益才有可能获赔。
【索赔条件】
宁波东力(002164)索赔条件:凡于2018年4月26日至2018年7月4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8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