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新疆浩源公告,截至2023年12月末,控股上市公司的款项52,140万元,并偿还按照1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的还款承诺并未得到履行。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就占用资金偿还相关事项达成调解,并收到《民事调解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向公司归还占用资金和利息。
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能履约还款的风险,公司对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了梳理,并已就部分资产办理质押。公司已冻结控股股东周举东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冻结股数114,754,500股,占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95.32%,占公司总股本的27.17%。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对控股股东股份的冻结债权晚于其他债权人对控股股东的股份质押债权。
新疆浩源涉嫌违规情况
2021年8月4日,新疆浩源公告收到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新疆浩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
二、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新疆浩源全资子公司新疆龟兹浩源天然气管道输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龟兹浩源)在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阿克苏盛威实业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6315万元。
(二)新疆浩源在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1月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新疆东悦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45000万元。
(三)新疆浩源在2019年12月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累计发生向关联方西部蔚蓝、阿克苏众和投资、阿克苏基岩、新疆嘉禧源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2395万元。
证监会认为,新疆浩源未按规定披露其为关联人提供8000万元担保及因担保责任产生的6007.5079万元资金占用的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累计53710万元的事项,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关于索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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