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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况

飞乐音响于2019年7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11月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飞乐音响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信息披露违法。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ST飞乐在2017年参与的“智慧沿河”、“智慧台江”项目中,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1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84万元;导致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合并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207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5万元;导致2017年半年度、第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对此,证监会决定对飞乐音响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时任总经理庄申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

根据飞乐音响公告及相关司

代表人诉称,其系飞乐音响(股票代码:600651)的投资者。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当选代表人,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飞乐音响应向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02

本案要点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案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首单普通代表人诉讼案,根据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一)原告一方人数十人以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和共同诉讼条件;(二)起诉书中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且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代表人条件;(三)原告提交有关行政处罚决定、刑事裁判文书、被告自认材料、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等给予的纪律处分或者采取的自律管理措施等证明证券侵权事实的初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非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03

深远意义

该案对推进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加大中小投资者保护力度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判决此案的上海金融法院还拟定了一系列格式化文本,为今后代表人诉讼实施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示范文本,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

    来源:国盛证券投教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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