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集体诉讼制度

国家盛行,反而在美国找到了进一步发展的土壤。

1842年,美国《衡平法规则》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对集体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1966年,该诉讼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并导致社会上的积极诉讼案件大量增加。随着集体诉讼制度的普及,近代美国代表性的集体诉讼案件多见于消费者领域,尤其是医药和化工行业。根据相关历史性的大概统计,美国的集体疏松案件中,总体上证劵领域的占比高达40%左右。

中美两国集体诉讼制度

一、

相较之下,在中国新的《证劵法》框架下,可预见集体诉讼由投资机构主导的可能性较大(比如证券

一面又很容易引起滥诉,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集体诉讼的条件

在美国法院程序中,集体代表提起的集体诉讼需经法院确认后,才可作为集体诉讼进行,该程序相当于中国的立案审查。美国法院对集体诉讼的立案审查条件:

(一)人数众多性,该标准通常为不少于50个人。这并非绝对要求,但却成为一般法院的参考标准。据悉这也是我国证劵法新修中代表人诉讼的人数标准的由来;

(二)法律关系和事实上有共同性;

(三)代表诉讼的请求有典型性,包括被告包括哪些人,通常美国法院认为应该把所有可能有问题的当事人均列为被告;

中国《证券法》所规定的集体诉讼从立案审查角度存在较多类似之处,包括对人数、诉讼标的等的要求。

三、诉讼时效

通常而言,通过提起集体诉讼是能够起到中断时效的作用。然而由集体诉讼代表全体相关投资者的特征衍生出来的问题,若存在部分被代表的投资者之诉讼时效已经经过的情况,那么其是否还能在集体诉讼中享有胜诉权利?如果有,势必是对被告合法抗辩权利的损害。法院在进行立案审查时,需严格把控“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这一标准,确保参加集体诉讼的投资者均系同一事由。

行使退出权的原告是否能够有中断时效的效力,以及当集体诉讼因为主体不适格的程序问题被驳回起诉,是否该起诉行为对于被抽象代表的其他原告仍然有诉讼时效中断的作用,均待进一步完善。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一)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强调合规和风控;

(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问询和调查;

(四)与董监高签订补偿协议,保护个人的财务安全;

(五)投保董监高责任保险,转嫁部分风险;


集体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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