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由于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最世界最复杂的公司组织架构,众多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透明、科学决策,即使某个企业不上市,仍然可以向上市公司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制度。
拟IPO企业须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清晰、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科学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构建系统全面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保障公司治理、管理与经营行为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公司规范健康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为加强监事会监督职能,部分上市公司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某上市公司相关制度如下: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本行公司治理,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本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由本行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名监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两名以上外部监事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可以提名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由外部监事担任。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由监事会研究确定。
第六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董事会确立稳健的经营理念、价值准则和制定符合本行实际的发展战略;
(二)会同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与本行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了解董事会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三)负责拟定监事会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专项监督检查方案,提交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本行内部审计工作;
(六)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条本行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本行相关人员和职能部门应接受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监事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沟通的工作程序为:
(一)在外部审计机构制定审计方案前,可结合日常监督掌握的情况,将关注的重点事项与审计机构沟通,对其审计重点提出建议;
(二)在审计过程中,可要求外部审计机构就监事会关注的重点事项进行专项汇报;
(三)对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有异议或疑问时,可向审计机构和有关方面提出质询。如有不同意见可提出书面意见经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对本行经营决策、财务活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开展专项检查的程序为:
(一)监督委员会根据监事会工作任务或监管要求,拟定监事会开展专项检查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监事会审议;
(二)监督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委托本行审计部等有关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确定专项检查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在专项检查工作完成后形成检查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馈;
(四)根据检查报告提出的问题和建议,高级管理层应责成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五条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和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临时会议应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但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且未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见,亦未委托其他委员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监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应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二十条必要时,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