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原创
记者 | 蒋紫雯
编辑 | 肖子琦
红星资本局 12 月 26 日消息,今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消息称,该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 泽达易盛 “,已退市)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 12 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
通过本次调解,7195 名适格投资者获 2.8 亿余元全额赔偿。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因未履行好 ” 看门人 ” 责任,作为保荐机构的东兴证券(601.SH)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 500 余万
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2023 年 4 月,泽达易盛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 年 4 月 28 日,12 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 年 7 月 21 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 中小投服 “)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12 月 5 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 12 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 2.8 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实控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泽达易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形成款项支付方案。
本案中,由投保机构代表的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 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 500 余万元,人均获赔 3.89 万元。案件调解后,全体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被立案调查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在这起案件中,作为保荐机构的东兴证券(601.SH)也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泽达易盛于 2 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 4252.52 万元。
东兴证券曾在招股书中承诺:” 本保荐机构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022 年 8 月,泽达易盛收到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泽达易盛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交所指出,胡晓莉、陶晨亮在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人期间,未勤勉尽责,未能有效识别并督促公司披露违规理财事项,未能有效督导公司完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及持续督导意见不准确、不完整。
2023 年 3 月 31 日晚间,东兴证券公告称,因公司在泽达易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涉嫌保荐、承销及持续督导等业务未勤勉尽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 年 4 月 28 日,东兴证券表示,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等 12 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泽达易盛、东兴证券等 11 名被告提起诉讼,起诉投资者同时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案件。
2023 年 9 月 29 日,东兴证券表示,公司已正式设立泽达易盛事件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公司与其他中介机构已于本公告刊登前将第一期出资额人民币 1.13 亿元划付至专项资金账户,公司将与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方根据司法调解进度及时全额归集适格投资者投资损失所需赔付资金。
截图自东兴证券公告
据上海金融法院消息,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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