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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案,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关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了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现简称为ST康美,证券代码:600518),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

ST康美

什么是代表人诉讼制度?

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出的规定:

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优势在于一个团体请几位代表人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则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团体各自根据判决结果接受赔偿即可,大大提升了案件审理的效率。例如欺诈发行案件,往往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投资者群体,这类案件如果不通过代表人诉讼的形式进行,通常会被拆分成几百上千件案子来审理,导致案件审理速度非常缓慢。

普通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新《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的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可以理解为“明示加入”制的代表人诉讼,需要投资者去法院登记加入,才算加入了原告的范围。没有登记这一主动行为的投资者,即便因同一案件受到损失,也不被纳入原告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在确定权利人范围后5日内发出权利登记公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的期限;(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公告期间为30日。

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是依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即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并且通过登记结算公司的后台数据确定原告范围。究竟多少投资者因为上市公司的欺诈发行或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受损,每个人受到多少损失,这一数据可以直接从登记结算公司后台拉取出来,即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范围。如果没有投资者明确表示退出,那么默认该名投资者加入到集体诉讼当中,这便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机制。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创新安排

新《证券法》规定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有以下几点重要创新:

一是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为首席原告。即便投资者保护机构并非属于证券侵权行为的受害方,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也必须由投资者

二是利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三是“默示加入 明示退出”机制。这一机制借鉴了境外集体诉讼的机制设定,没有明确表示退出诉讼的投资者,都默认纳入原告范围,可以享受案件的赔偿结果,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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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热点问答】什么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热点问答】什么是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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