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手一起证券市场欺诈纠纷案件,由于案件受害人众多,管辖法院发布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并指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关于代表人诉讼的具体规定,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至第八十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公告期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八十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人民法院的裁判在登记的范围内执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审理的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按照诉讼标的额由败诉方交纳。

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原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江必新编纂的《新民事诉讼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

实践中,人数不确定的涉及多数人权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对于解决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消费者权益等侵权行为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在具体适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集团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可分之诉。

2.集团诉讼起诉时当事人人数不确定。如果人数已经确定,就应适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人数众多且确定的共同诉讼制度。

3.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以及受到的损害。人民法院据此审查该权利人的申请是否符合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能够证明的,权利人即可成为该集团诉讼的当事人;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4.同意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无须自己参加庭审等后续诉讼程序。

5.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推选2-5人作为代表人,每名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6.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可适用判决、裁定。

7.判决、裁定效力的扩张,是指适用该判决、裁定中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理由以及确定的确认、给付的原则和计算方法,至于具体确认、给付多少,则须根据权利人的具体情况决定。


代表人诉讼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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