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由于上市公司(或公众公司)是最世界最复杂的公司组织架构,众多监管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透明、科学决策,即使某个企业不上市,仍然可以向上市公司学习其先进的管理制度。
拟IPO企业须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清晰、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科学有效的运作机制,同时构建系统全面的现代企业制度体系,保障公司治理、管理与经营行为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为公司规范健康经营奠定坚实基础。
类似于,董事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部分上市也在监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以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某上市公司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相关制度如下:
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财务与内部控制情况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设立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活动、经营决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业务发展情况等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由公司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公司财务活动、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募集资金及使用、利润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监事会的授权,在公司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风险事项时,拟定调查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需要,审阅公司专项审计、检查报告,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了解定期报告的编制和重大调整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五)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行使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必要时,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财务与内部控制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