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小投资者具体是指哪些投资者
中小投资者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也就是俗称的散户。但营商环境中所指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的小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概念基本一致。
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中小投资者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中发挥着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仅是资本市场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途径。加强对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三、常见的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掌控公司经营管理权的人滥用其控股地位剥夺中小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控股股东不顾中小股东权益对公司消极不作为,未尽到应有的忠实、勤勉义务;滥用经营管理权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高管等未经小股东同意进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公司未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保障股东知情权;公司盈利没有分配或没有按照确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以上包括上市公司的侵权行为,即上市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控股股东凭借其优势地位而侵犯中小股东权利的行为。
四、中小投资者维权路径
向证监会、交易所等部门投诉(主要针对于上市公司侵权而言);
向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申请调解、促成和解;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五、中小投资者在公司注册登记前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出资证明》,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权利。如公司不满足股东要求的,可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中小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注册前有依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出资或认缴出资的义务,并应当在认缴期前足额缴纳出资。
六、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系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运营状况的基础权利。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的章程是公司运营行为的基本准则和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公司债券存根指依法记载债券持有人及债权有关事项的簿册,它可以便于后续公司内部的留存备查,并且在侵犯合法权益时,是维权的关键;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记录是关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记录,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依据;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决议是公司经营决策情况的重要部分,分别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综合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股东查阅后可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对如何运用公司财产进行生产经营拥有决定权,有权了解公司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的经营事项,并且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因此,对反映公司财产使用情况和经营决策的有关资料,股东理应享有知情权,而知情权也有利于促进有限责任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如公司未依照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保障股东知情权,中小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中小投资者的撤销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上述法条,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违反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决议实体上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公司高管的违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中小投资者所享有的直接起诉权。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对于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方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股东在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中小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权的实现
原标题:《中小投资者基本常识及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