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宝事件投资者之诉讼分析

一、原油宝事件之简述。

者,出现本金全部亏完外,还要被中行继续追收损失的情况。

二、原油宝事件之交易方。

原油宝事件交易为三方,即投资者、中行、美国期货交易所(CME交易所)。投资者与中行签署协议,明确投资及结算事项。中行与美国期货交易所之间的关系及交易不明,中行及美国期货交易所均未公开。

三、投资者诉讼分析。

1、可主张2005合约无效,要求中行全额返还本金。中行是否具备原油期货交易资格,其在合约中并未明确。中行要求投资者结算的价格为参照美国期货交易所的价格,投资者与中行之间进行结算,可以推定中行从事原油期货交易或期货经纪业务,而国家对于期货交易有严格的规定。中行可能以会员制进行抗辩,但中行要举证投资者在美国期货交易所对应的合约,举证困难。即便举证对应合约,也不能覆盖投资者的交易时间,即最后确定结算价格的两小时,不为同一合约。

2、可主张中行的受托人过错,承担相应过错责任。中行回应,投资者应对投资损失全部负责,可以推定中行认为与投资者之间认为是委托关系,即委托理财或投资关系,委托他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最终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但受托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交易时间未覆盖是合约设计客观存在的, 美国期货交易所发布的风险提示,应当明确告知投资者,如中行未向投资者告知,中行存在一定过错。


原油宝事件投资者之诉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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