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安消(600654)索赔全国征集公告

【中安消虚假陈述始末】

2016年12月22日,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 2016110 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中安消因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截止目前,股价连续8个跌停,股民因此受损重大。

2018年1月15日晚,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 中安,证券代码:600654)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7号、8号、9号)。

证监会认为相关主体的核心违法事实为:中安消技术虚构2014年、2015年盈利预测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消股份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其中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金额虚增54.46%,2013年营业收入虚增5,515万元。

中安消

【索赔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6日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且在2018年1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因法院对于揭露日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如最终证监部门以虚假陈述为由对该上市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索赔。中安消案件处罚决定已经公布。

【索赔登记】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后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1、股票交易对账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对账单必须包括的信息有: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交时间、成交股票代码或股票名称、成交股数、成交价格、印花税、佣金等。证券公司营业部需在每页都盖章或加盖骑缝章。

2、证券户主信息查询单,包含沪深股票账户号码及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

3、身份证复印件

依据最高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法院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


中安消(600654)索赔全国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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