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叫上市公司,就是什么事都得公开,不能私藏小秘密。
但很显然,A股很多实控人都不是这么认为的,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关于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了。
实际上,IPO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一种交易,企业IPO获得了投资者的资金,作为交换,投资者就获得了企业的股份和知情权。
那么,如果企业刻意隐瞒信息,就是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也就违背了信用,破坏了股票市场的基本原则。
从这个角度来说,信披违规的性质是很恶劣的,尤其是刻意的信披违规,应该严惩不贷。
不过,现实却有些不尽人意,不少关于上市公司信披违规的处罚,都让投资者一言难尽。
11月15日晚间,上市公司宁科生物发布公告,收到了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公司实控人虞建明因未及时将自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事实书面告知公司,构成信披违规,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
所谓刑事强制措施,是针对涉嫌犯罪人员才会有的,也就是说,虞建明刻意隐瞒的不是一般信息,而是重大刑事信息。
相信大家都比较好奇,虞建明到底涉嫌什么犯罪?
2021年3月,检察院机关受理案件,2021年4月检察院又对虞建明取保候审。
这个案件的审理也挺曲折,中间经过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也就是说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2023年3月,检察院发出文书,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虞建明不予起诉。
事情到这里,大家可以发现,宁科生物应该及时披露的信息至少要包括实控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实控人两次被取保候审、实控人不予起诉。
但宁科生物只是在2023年8月,事情发生很久之后才发了一个实控人涉及司法事项的公告,对前面的事情做了个事后补充说明。
抛开其他不说,单就从违法情节来看,50万的罚款确实有点隔靴搔痒的意味。
以往的经验告诉我们,多事的实控人一定管着一个多事的上市公司,而宁科生物的故事内容确实也挺丰富。
宁科生物最早的名字叫宁夏恒力钢丝绳,上市于1998年,曾被称为“钢丝绳第一股”。
2011年,宁夏恒力对外增发股票8000万股,认购者只有一家,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完后,上海新日就成了宁夏恒力的第一大股东。
既然控股股东变了,公司名字也就跟着变成了新日恒力。
但这个上海新日投资公司不是省油的灯,没搞几年就债务暴雷,导致上市公司股权悉数被司法拍卖。
2015年,一家叫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以13亿的价格,拍下了上海新日之前通过增发认购的8000万股,成为了新的第一大股东,虞建明就是上海中能的老板。
要说虞建明还是很敬业的,为了帮助新日恒力起死回生想了很多并购、重组的办法,于2017年独家买断了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法月桂二酸规模化生产技术。
又花了5年的时间,才实现量产销售,2023年1月,“新日恒力”更名“宁科生物”,原来的钢丝绳企业正式变身生物企业。
2022年年报显示,营收6.8亿,亏损1.4亿,2023年三季报营收1.69亿,亏损2.2亿,目前看来,变身尚未达到预期效果。
只剩7亿多,与当初13亿的买入成本相比,亏了近6亿。
大家都不容易,以后再有啥,就别再独自承担了,还是让投资者一起分享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