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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1日,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和佳医疗或公司,证券代码:300273)发布《关于广东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公告》称:“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31号”。
公司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1、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3月18日,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公司原控股东、实际控制人郝镇熙将公司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款用于偿还其个人负债3.97亿元:2021年,郝镇熙又通过其他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5,270万元,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公告称,郝镇熙合计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约4.5亿元,截至目前,上述占用资金仍未归还。2、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2022年1月18日,公司发布《关于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公告》,披露郝镇熙于2019年12月20日因其个人资金使用需求与吴某伟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1,200万元,并在合同中约定由和佳医疗作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郝镇熙自行出具相关文
公司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
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和佳医疗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公开说明的行政监管措施。根据《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规定》,受损投资者或可索赔。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12月24日至2022年3月21日期间买入和佳医疗股票,且在2022年3月2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ST和佳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网上公开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十大商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