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例!“A股第一股”被判赔偿股民1.23亿,315位股民人均获赔39万… 来源:涨乐财富通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维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

作为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只股票,4年发行的“A股第一股”在市场上一直备受关注。这次事件,也是掀起满城风雨。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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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上市公司飞乐音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飞乐音响因项目确认收入不符合条件,导致2017年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收入、利润虚增及相应业绩预增公告不准确。

  2

限公司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重大投资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定权利人范围并发布权利登记公告,根据《代表人诉讼若干规定》,经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资者成为该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诉请被告赔偿各项投资损失1.46亿余元。

飞乐音响辩称,该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决定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告主要是受到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影响而买入股票;被告股价受到系统风险的影响部分应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经营情况恶化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投资风险,不应由被告赔偿,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对此,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明知涉案虚假陈述的存在仍买入股票,也不能证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虚假陈述的影响,其提出的行业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关系的成立,但其中受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的部分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采纳中证资本市场服务中心出具的损失核定意见,认定原告所应获赔的损失金额为扣除证券市场风险因素后的投资差额损失与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之和。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采用个股跌幅与同期指数平均跌幅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扣除,该方法将大盘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作为组合参考指标体系,充分考虑了投资者每笔交易的权重,能够客观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间因市场风险因素对股价的具体影响程

据了解,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司法实践。

  实则,昔日“A股第一股”近年来频繁碰壁,甚至险遭退市。

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于4月14日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自4月16日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飞乐”变更为“飞乐音响”,股票代码不变,公司股票转出风险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由5%变更为10%。

从最新业绩报告显示,飞乐音响2021年第一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1.3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71%;净利润亏损5884.19万元,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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