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如导致证券被停止发行的,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间买入惠而浦股票,并在2017年7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最终索赔范围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之前,2018年5月4日,惠而浦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皖证调查字2014号),因公司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实施立案调查。。

经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查明,惠而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惠而浦通过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少记销售折扣、延迟确认销售费用、收入跨期确认、少记营业成本等方式,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88,291,447.94元、157,058,045.52元,占当年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3%、2.27%,累计虚增2015年度、2016年度利润分别为117,940,633.55元、104,729,262.83元,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44%、23.23%。

惠而浦上述涉嫌违法事实系公司内部自查发现。公司自查发现相关问题后,及时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同时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调查。公司确定相关违法事实后,及时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审议并发布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议案,公告的会计差错更正情况与安徽监管局调查结果一致。

因此,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认为,惠而浦作为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安徽监管局拟决定:对惠而浦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而惠而浦自查后,于2017年7月27日发布《关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发现主要在销售折扣计提方面在2015-2016年度存在会计差错,初步估计该等差错金额约为人民币2.5-3亿元。


惠而浦(600983)股民索赔登记范围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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