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市场案与受损投资者维权案如何处理

操纵证券市场其中危害就是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根据《证券法》规定,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影响证券的正常交易价格、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广大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就损失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目前我国在成都法院已经有支持案例。那么涉及到投资者维权民商案件与行为人操纵证券市场刑事案件,法院是如何处理呢?顺序如何?结合司法解释及实践案例,我们总结如下:

民商事纠纷中如涉及操纵证券市场罪,对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应“分开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分开审理会存在两种不同情形:一是刑案民案分别审理,并且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二是刑案民案分别审理,但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暂时中止,也就是刑案结束后再审理,这种情况通过因民事案件可能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

反之,对于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相同的法律事实,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那么此时民商事纠纷法院将会不予受理,正在审理的案件将被移送侦查机关,从而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再次,无论是操纵市场行为人还是受损投资者都应当注意程序问题,刑民交叉的处理原则,制定合理诉讼策略,防止走弯路,带来不必要诉累。

刑事风险提示

在金融强监管对资本市场犯罪“零容忍”大趋势下,最高检、最高法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犯罪公诉、判决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公安部对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中介机构财务造假、虚假证明等犯罪打击也是毫不姑息、一查到底、零容忍从严打击。从刑事风险主体来讲,内幕交易、操机构。实际上,金融强严管下,无论是一二级市场,涵盖发行人、投资者及中介机构,还是证券发行及交易过程行政监管主体,都应当提高执业风险意识,避免法律风险发生。

对于证券违规违法行为,属于行刑衔接案件,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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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风险提示三十五:操纵证券市场案与受损投资者维权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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