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1日,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远程、远程电缆或者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号)。
投资者权益保护团队提示,ST远程投资者索赔条件(暂定)为:
1)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4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4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2)2018年4月26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并在2022年12月30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而亏损。
符合以上索赔区间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30日,ST远程(002692)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3年5月10日,ST远程(00269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3〕6号。
2023年10月21日,ST远程(00269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3号)。
一、远程电缆未及时披露且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迟至2018年年报才披露了部分对外担保情况。
二、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
三、远程电缆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或有负债。
四、2018年4月起,远程电缆因上述违规担保、共同借款、商业汇票等事项陆续引发10起民事诉讼和仲裁。远程电缆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27日和4月30日,才在《关于涉诉事项的公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中陆续披露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
江苏证监局认为,远程电缆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和第十二项,2007年《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十七项和第二十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三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1、对远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夏建统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3、对夏建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投资者诉讼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符合索赔区间的交易明细【在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交易记录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优先选择含有证券余额或剩余股数字段的对账单类型】
二、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章;包含投资者沪深证券账户信息(含融资融券账户)、姓名、身份证号等】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提供交易明细,我们将为您计算初步的可索赔金额。
关于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