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士和被告何某素来交好,而何某又是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所以在2018年7月20日,何某谈起自己的公司资金短缺时,李女士与该公司就签订了一份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李女士向该公司出借1500000元。
2018年9月5日,李女士又与乐山某公司及何某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乐山某公司向李女士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为年利率8%,何某为保证人。至此,李女士已向该公司出借共计2700000元。
一年的时光转眼而逝,李女士本认为能顺利拿回借款,却被何某告知要延期兑付。本着对何某为人的信任,2019年9月20日,李女士与该公司签订延期兑付协议,协议约定,该公司承诺于同年10月15日前清偿借款本金2700000元,何某承担担保责任。协议签订之后,李女士还沉浸在能如约拿回借款的期望中,但何某在付清2019年9月之前的利息后,再未付息,本金也从未偿还。
后边的一段时间里,何某对还钱之事只字不提。眼看自己的200余万元就要打水漂
庭审中,何某辩称,其从未向李女士借款,借款人系案涉公司。并且何某作为案涉公司的法人未对该公司向李女士的借款提供任何担保,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本案中,案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某。
院应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本案提醒大家,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特殊的敏感性,极易导致借贷双方的矛盾和纷争。因此,在借贷关系中,人们必须谨慎处理,珍惜每一笔借款,切勿让金钱成为友谊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