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研究丨北交所观察之105:拟IPO企业存在外资股东核查要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指引,充分做好股东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同时根据《关于股东信息核查中“最终持有人”的理解与适用》的要求,股东穿透核查至最终持有人,除自然人外,最终持有人还包括以下类型:上市公司(含境外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等公众公司,或穿透核查至国有控股或管理主体(含事业单位、国有主体控制的产业基金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境外政府投资基金、大学捐赠基金、养老基金、公益基金以及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此之外的外资股东,如果中介机构能以适当核查方式确认外资股东的出资人不存在境内主体,并充分认证该外资股东入股发行人的价格不存在明显异常,可将该外资股东视为“最终持有人”。基于该等规定,我们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案例中存在外资股东的情形以及审核问题进行了整理,以期对北交所拟IPO企业外资股东审核要点有具体的了解。
一、外资股东入股重点关注问题
对于外资股东入股问题,在审核过程中,主要关注外资股东的入股是否履行了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工商、外资、外汇管理、税务等相关法律、政策的问题。
根据检索,如上文所述,在北交所IPO审核案例,审核过程中会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上市公司 披露文件 披露内容 JHKJ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外商投资的合规性。请说明实际控制人取得加拿大国籍的时间、背景,说明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说明控股股东作为境外主体,投资发行人是否履行相应程序,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外汇管理及税收等相关规定,是否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
核查手段:查阅境外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查阅相关主体出具的确认函。
回复:
(1)从股东身份的角度,根据当时有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规定:“非居民个人系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即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人为非居民个人,视同境外个人管理;
(2)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控股股东投入发行人的资金系以外币的形式从境外履行了相应的外汇手续投入。控股股东对发行人的出资来自于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款及借款,而实际控制人对控股股东的出资款均来自于实际控制人在境外以自有、自筹合法的外币资金投入。
(3)外资合规性,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修正)》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九条的规定……
(4)税务合规性,股权转让事宜,股权转让系按注册资本原值定价,转让出境外股东无资本利得……
(5)不存在经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行业或业务的情形,经核查,该外资股东的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且除对发行人投资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行为。此外,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风电叶片用环氧树脂、电子封装用环氧树脂、粉末涂料、有机硅树脂和其他新型复合材料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范围内的限制类、禁止类投资项目,亦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中需实施特别管理措施的项目。
OFDY 法律意见书外商投资的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实际控制人取得丹麦国籍的时间、背景,说明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
核查手段:
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证券持有人名册、注册资本变化涉及的验资报告、验资复核报告及追溯性估值咨询报告;通过丹麦商业局网站,查阅了境外控股股东的历史工商登记信息;查阅境外控股股东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对发行人的股权权属无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回复:
(1)经查询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业务登记凭证,发行人外资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设备、货币(美元现汇)、外债(货币)、未分配利润转增、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和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取得了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准的经营范围为:蛋液及其他蛋制品的储藏及加工、销售。发行人历次经营范围的变更也取得了对外经贸部门或商务部门的同意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设立至今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蛋品加工属于“禽畜产品的储藏及加工”或“禽畜产品加工”产业自2002年以来,在我国均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中被采取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产业。
二、外资股东核查要点
综合上述信息披露内容,我们发现,就北交所拟IPO企业来说,如存在外资股东的,对于外资股东的核查需注意如下几点:
1. 外商投资的合规性是关注重点,主要包括外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外资、外汇、税收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批复、备案程序,是否存在税收欠缴问题,是否存在为利用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规避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外商投资是否符合有关行业监管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规定。
2. 对于直接投资的外资股东,需核查公司的注册证书、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文件、董事名册、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关于出资资金来源的文件,历次取得发行人股份时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工商变更登记文件,如为间接出资的外资股东,需核查关于出资资金来源的说明文件。
3. 对于外商投资的合规性主要从资金来源合规、外汇合规、投资产业合规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在企业IPO过程中对于股东的穿透核查一直是审核的重点,尤其存在外资股东的情况,更需要关注出资方式、外汇、税收、行业准入等问题,确保股权结构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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